发布时间:2024-07-31 20:42:29 | 飞卢网
凤凰网房产苏州讯 3月20日,苏州突发人才新政。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全日制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大专缴纳6个月社保可以落户,该新政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将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
原文如下: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8日
法律分析:可以落户。 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需要缴纳社保,在苏就业,由单位申请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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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1日电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后文简称《通知》)指出,有来苏就业意愿并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图片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通知》明确,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通知》明确,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通知》还明确,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通知》指出,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通知》强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飞卢网
此外,3月19日,苏州还发布了《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实施细则》(后文简称《实施细则》)。据苏州日报报道,该计划对标国际惯例、国内最优政策,紧扣苏州先导产业方向,瞄准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直接参照个人薪酬按比例给予重奖,最高每年可获40万元,使人才的贡献与回报匹配、薪资与国际接轨。
据报道,该奖励计划在原有优秀贡献奖励基础上,针对先导产业、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和自贸片区急需人才,对年薪高40万元按个人薪酬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的奖励。明确了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的类别,包括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从事苏州市重点前沿科技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承担苏州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已获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或前沿科技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骨干,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40万元及以上,依法在苏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能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苏州市人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奖励计划实施后,苏州市原来执行的《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及省级层面的针对性奖励政策同时有效,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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